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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指南

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程序

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目前只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案件。委托方(指办案机关)进行委托时,需提交委托书或鉴定聘请书,以及客观真实、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材料。
案件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,主要分以下几步:
一、审核、受理:收到委托申请后,本鉴定机构将于7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主体、委托事项、送鉴材料等事项进行审核。对能受理的案件予以接受并办理委托手续,双方签订“司法鉴定委托书”和“告知书”。委托方有需要回避的鉴定人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提前告知。
二、指派:鉴定机构将指派2—3名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。
三、时间:鉴定受理后,一般在6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委托(需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)。如遇特殊情况,则相应延长或约定时限或终止鉴定。本鉴定机构将在鉴定检查前,以电话形式通知委托方带被鉴定人来所检查的具体日期。
四、检查:委托方需在指定日期带被鉴定人来所进行鉴定相关检查(含辅助检查),并提前缴纳鉴定相关费用;民事行为能力案中,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(一般是指植物人状态或类似状况)不能来所鉴定,应提前申请上门服务,并到机构缴纳鉴定费及异地鉴定产生的其他费用。
五、鉴定书送达:鉴定检查结束后,一般在30天内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,通过邮寄或委托方自取送达,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委托案件上传PDF。
联系单位: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
地 址: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
联系电话:0535-7288705
邮 箱:ytjssfjd@163.com
邮 编:265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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