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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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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使用告知书


作者:

  尊敬的患者(代办人、监护人):

 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,保障临床合理用药需求,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,根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号,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)、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现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。请您在取药前仔细阅读,如有疑问请随时向医师或药师提出。

  一、认识第二类精神药品

  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。依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,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,本次新规首次将第二类精神药品明确纳入该规定统一管理。

  (一)临床主要用途

 

类别

代表品种(举例)

苯二氮䓬类

地西泮、艾司唑仑、阿普唑仑、劳拉西泮、氯硝西泮、咪达唑仑等

非苯二氮䓬类催眠药

佐匹克隆、右佐匹克隆、唑吡坦等

巴比妥类及其他

苯巴比妥等

 

  具体品种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布的现行《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》为准。该类药品主要用于镇静、催眠、抗焦虑、抗惊厥(癫痫)及部分中枢兴奋治疗。

  (二)为什么必须严格管理

  这类药品具有临床诊疗必需和易产生依赖性、成瘾性的双重属性。合理使用能有效改善失眠、焦虑、癫痫等症状,是临床不可替代的治疗手段;不规范使用可能产生耐受性、依赖性和成瘾,突然停药还可能引起反跳性失眠、焦虑加重甚至癫痫发作。

  一旦流入非法渠道,药品可能被滥用甚至成为毒品替代物,危害公共安全。因此国家对该类药品的处方量、开具权限和使用流向均设置了明确限制。

 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是可以随意服用的普通安眠药。请严格按照医师告知的剂量和疗程使用,不要因他人用药经验而自行调整。

  二、处方开具规定

 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规定执行;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,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。

 

用药情形

单张处方最大用量

依据

门(急)诊 · 一般患者

一般不超过 7 日常用量

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

门(急)诊 · 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

可适当延长,医师应当注明理由

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

注射剂(各情形)

不超过 3 日常用量;除镇痛泵带药及建立专门病历的患者用药外,注射剂仅限本机构内使用

2026 版第三十七条

出院带药

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

2026 版第二十八条

长期处方

不得用于长期处方

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(试行)》

 

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:单张处方用量一律不得突破上表上限;因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,必须由医师在病历中注明理由,否则属于违规开方。

  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(第二十七条)

  严禁以虚假理由、冒用他人身份或借用他人医保凭证重复、超量获取药品,不得一人多卡、多地开药。麻精药品处方信息已实现跨机构、跨区域互通共享,医疗机构同步开展处方量和处方频次监测,重复开药将被系统预警并可能被拦截。

  三、患者(代办人、监护人)知情同意事项

  依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第六十九条,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前,患者或其代办人、监护人应当已获知以下全部事项。

 

告知事项

具体要求

(一)不得套开麻精药品

应当如实提供患者身份信息和病情,不得以虚假理由、冒用他人身份或借用他人医保凭证重复、超量获取药品。

代办取药(仅限行动不便复诊患者):原则上仅限配偶、直系亲属代办,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+代办人身份证原件,同一代办人当日最多代办2名患者。若代办人本人当日也需开具精二药品,则当日仅能再为1名患者代办。

(二)具有成瘾性风险,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

应当严格按医师告知的品种、剂量、时间和疗程服用,不得自行加量、减量、延长疗程或突然停药

(三)需按医嘱定期复诊

医师会根据病情决定复诊时间;出现疗效不佳、不良反应或病情变化,应当及时复诊,不得自行处理

(四)过期、未使用的药品及废贴、空安瓿应当交回

不再使用的剩余药品以及空安瓿、废贴等,应当无偿交回医院指定回收窗口,由医院按程序统一销毁,不得自行留存、赠送、丢弃或随生活垃圾处理

(五)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

严禁将药品转售、转借、赠予他人,严禁邮寄、携带超量出境,严禁通过网络购买或出售

(六)妥善保管药品

药品应当专柜上锁、防止遗失被盗;发生遗失、被盗、被抢等情况,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医院;药品不得与普通药品混放,不得让儿童接触

 

  四、用药安全与药品保管指导

  除遵守处方规定外,用药过程中的自我管理同样重要,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。

  (一)用药安全

 

关注点

具体指导

按时按量

严格按处方剂量和时间服用,不擅自增减,不按他人用药经验自行调整

避免骤停

长期使用后不宜突然停药,应按医师指导逐步减量,防止反跳性失眠、焦虑加重或癫痫发作

禁酒

服药期间不得饮酒或饮用含酒精饮料,酒精会明显加重镇静、呼吸抑制等风险

禁驾车

服药期间不得驾驶车辆、操作机械或从事高空作业、危险作业

特殊人群告知

妊娠期、哺乳期、老年人、儿童以及肝肾功能不全、呼吸功能不全、重症肌无力、闭角型青光眼患者,用药前必须告知医师

跌倒风险

老年人及体弱者夜间起床易出现头晕、跌倒,应有人陪护、缓起缓行

不良反应

出现嗜睡、头晕、共济失调、记忆力减退、情绪异常、呼吸变浅等情况,应当及时就诊

 

  (二)药品保管与回收

  · 专柜上锁:放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固定位置,最好上锁,不与常用药品混放。

  · 原包装保存: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,便于核对品种、批号、有效期。

  · 不外借不转让:药品仅限处方载明的患者本人使用。

  · 随证携带:外出确需携带时,应同时携带处方或病历等用药证明,以备查验。

  · 剩余回收:未使用完或已过期的药品、空安瓿、废贴,交回医院回收窗口(回收地点:门诊药房,联系电话:05358-7288712)。

  五、法律后果告知

  麻精药品的管制属性决定了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请务必知悉。

 

行为

法律后果

转售、代购、倒卖麻精药品

涉嫌贩卖毒品罪,依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《禁毒法》予以行政处罚

以欺骗、虚假手段骗取药品

按涉毒违法行为处理,可处以罚款、拘留;成瘾者依法强制隔离戒毒

自留、邮寄、携带超量药品出入境

属违法行为,药品没收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追究刑事责任

转借、赠予他人使用

一经查实,立即停止为其开具该类药品,并报告有关部门

医师违规开具

依《医师法》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
 

  六、温馨提示

  1.就诊请备好身份证件,证件不全无法开药。

  2.规范管理特殊药品,是国家法规要求,也是保障您用药安全。

  3.合理用药控制病情,滥用会造成药物依赖、损伤神经系统。

  感谢您的理解、支持与配合!

2026年9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