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程序
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目前只接受司法机关(主要指公、检、法)委托的鉴定案件。委托方进行委托时,需提交委托书/鉴定聘请书,以及客观真实、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材料。
案件委托由本鉴定机构统一受理,主要分以下几步:
一、审核、受理:收到委托申请后,本鉴定机构将对委托主体、委托事项、送鉴材料等事项进行审核。对委托主体符合规定、委托事项在本所业务范围内、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委托,双方签订“司法鉴定委托书”和“告知书”;对不符合受案规定或有特殊情况的不予受理。
二、指派:本鉴定机构将指派2—3名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,委托方有需要回避的鉴定人须提前告知。
三、时间:本鉴定机构将在鉴定前,以电话形式通知委托方带被鉴定人来所鉴定的具体日期。鉴定受理后,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(需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);如遇特殊情况,则相应延长时限或终止鉴定。
四、鉴定:委托方需在指定日期带被鉴定人来所进行鉴定相关检查(含辅助检查),并缴纳相关费用;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(一般是指植物人状态或类似状况)不能来所鉴定,应提前申请上门服务,并缴纳外出鉴定费及外出鉴定产生的其他费用。
五、鉴定书送达:鉴定检查结束后,本鉴定机构一般在半个月内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,并通过邮寄或委托方自取两种方式送达。
联系单位: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
地 址: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
联系电话:0535-7288705
邮 箱:ytjssfjd@163.com
邮 编:265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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